学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2-01       浏览次数: 4347
  

 学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件。

会员代表大会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福建省初等数学学会会员中产生,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结合学会召开的数学教育教学暨初等数学研究学术交流会一并举办,一般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各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正副主任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各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要定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工作计划,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备召开下一届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顾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联络处设在理事长或正副秘书长所在单位;

(八)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必要时可设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则当选。顾问由各届退下来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中产生,并由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提名(第一届理事会顾问由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九)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秘书长主持,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提名本届理事会秘书长,提名各委员会或办事机构的正副主任人选;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其他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