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初等数学研究会章程
(全国初等数学研究会第六届第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11月10日,湖南长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全国初等数学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为群众性的从事初等数学教育教学与学术研究的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从事大、中、专学校数学教育教学,从事数学教育科研工作,热爱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初等数学学术研究的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其他积极从事初等数学研究的人员。为提高全国的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初等数学学术研究水平,推动学术交流,推进我国初等数学研究事业发展,为全国数学教育教学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探讨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初等数学学术研究的理论和应用问题,组织开展与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学术交流有关的活动,组织考察初等数学研究活动,总结、推广初等数学优秀研究成果等。
(一)根椐国内外初等数学研究的需要,组织开展各种专题研究,包括高观点下的初等数学探析,传统初等数学内容的探究与推广;中学数学教材、教学的深入探讨;竞赛数学的研究;测试数学的研究;数学方法论(数学思想方法)方面的研究;初等数学应用的探索;数学文化的渗透研究等等。
(二)召开学术年会,组织学术交流。学术年会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
(三)不定期的委托有关会员单位举办初等数学研究专题讲习班,讨论班和读书会;以多种形式举办中等数学教育教学改革研讨会;举办不同类型的数学竞赛培训讲座等有利于我国初等数学事业发展的活动。
(四)组织开展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学术论文的评奖活动;推广初等数学研究的优秀成果;评选青年初等数学研究奖,初等数学研究奖,初等数学研究贡献奖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凡高等院校,省地市县各级教育科学研究院、所、教学研究室中从事初等数学研究与教
学的人员,中小学数学报刊杂志社,中小学数学教学中热爱初等数学研究的人员,积极从事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学术研究的各级各类学校或专门机构,以及热爱初等数学研究的其它人员或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六条:会员享受如下权利:
(一)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二)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各种资料。
(三)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七条:会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会员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二至三年举行一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根椐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行使会员代表的权利。
第十条:本会理事采取有组织分配名额的办法,人选由会员单位和各省市相关单位提名,经过民主协商后决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设顾问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顾问由各届退下的正负理事长,秘书长中产生,并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联络处设在理事长或秘书长的所在单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秘书长主持工作并通过常务理事会执行,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各委员会必须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聘请学术委员若干名组成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本会学术规划,重要学术活动和科研成果的评价、推荐、学术咨询和指导,促进学术协作和交流等工作。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四条:各省、市、自治区,可设立相应的分会,规划和协调本区域会员学术交流,并负责联系全国初等数学研究会理事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通过举办学术活动、科研服务和横向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
(二) 接受捐赠
(三) 团体与个人会员缴纳的会员费
(四) 其他形式的经费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经本学会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全国初等数学研究会
200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