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初等数学研究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 4191
  

 

 深圳市初等数学研究会章程(草 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团体名称:深圳市初等数学研究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Elementary Mathematics Research Society ,缩写:SEMRS

第二条 社团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学术研究的单位、个人以及数学爱好者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组织。

弟三条 社团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从事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学术研究的单位、个人以及数学爱好者,努力促进我市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学术研究工作的发展,为提高我市数学教育教学和初数研究水平,,提高我市数学教育教学质量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住所设在深圳市(邮编:518025)。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学术研究;组织与市内外有关组织广泛开展数学教育教学及学术交流。

(二)举办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学术讲座,开展会员培训,开展课题研究及数学竞赛活动。

(三)编印有关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初等数学研究的资料、书籍。

(四)组织开展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学术论文的评选活动;推广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学术研究的优秀成果;向会员所在的单位或向上级有关部门举荐优秀数学工作人才。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广大初数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六)承办政府或行政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正式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三种

(一)凡承认并接受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1.凡高等师范院校,中、小学数学教师教育科学研究院、所,数学教研室,以及从事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人员;

2.热心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初等数学研究,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初数爱好者及相关部门人士。

(二)凡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教科研部门、学校、即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三)凡对我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中小学数学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需由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首届会员可由相关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为深圳市初等数学研究会会员。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委托学会秘书长审查,并在下一次理事会开会时予以确认。

(二)团体会员入会。由申请团体会员所在的单位向本会直接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可成为深圳市初等数学研究会团体会员。

(三)荣誉会员由本届理事会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深圳市初等数学研究会荣誉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及其他数学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编制、印发的有关资料;

(五)有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时按要求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工作,经常向本会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推动本会工作;

(五)按时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不愿缴纳会费,不愿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则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若有明显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秘书处备案;会员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提出退会申请,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研究会终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件。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合学会召开的初等数学教育教学研究及学术交流会一并举办,一般

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若因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各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设主

任一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正副主任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各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要定时

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工作计划,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备召开下一届学会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顾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联络处设在理事长或秘书长所在单位;

(八)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必要时可设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也可举手表决)则当选。顾问由各届退下来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中产生,并由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九)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秘书长主持,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团体或个人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

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

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718日首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